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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度酒駕被逮 法官認有改善免牢災

2015/12/02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您認同這樣的判決嗎?從越南嫁到台灣的張姓女子,近2年來4次酒駕,一審法院認為她不知悔改,第4次酒駕判刑7月,得入獄坐牢;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卻認為,張女酒精濃度逐次降低,顯示「已有逐漸改善」,再加上張女是中低收入戶,還要扶養女兒,據此改判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不用入獄坐牢,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女曾犯下3次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罪,今年7月3日凌晨,又酒後無照開車返回苗栗住處被攔檢。

一審時,苗栗地院認為張女沒有悔悟,依公共危險罪判處徒刑7月,不能易科罰金,得入獄坐牢,張女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卻撤銷原判,改判徒刑6月,可以易科罰金18萬元,不用入獄坐牢。

二審法院認為,量刑需「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張女4次酒駕的酒精濃度,依序是0.77、0.59、0.42,以及第4次的0. 29毫克,酒精濃度逐次減低,顯示張女「逐漸改善」。

法官指出,法律禁止酒駕,但張女第4次酒測值0.29,很接近觸犯公共危險罪的酒測值0.25標準,又沒有肇事,據此改判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張女不用坐牢,可以繼續工作照顧扶養女兒,全案判決確定,不能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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