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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比中指 被索精神賠償26萬

2015/10/08 08:00

法官只准修車費3700元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張姓機車騎士與鄭姓汽車駕駛發生行車糾紛,鄭男指控張男對他比出中指,公然侮辱,求償26萬元,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駁回,但張男因損壞鄭男小客車後車廂蓋及右後保險桿,判決須賠償維修費用3700元。

法官調查,102年7月某日中午,鄭男開車行經新竹市區,適逢前方車輛正在倒車入庫,於是停車等待,後方騎機車的張男見他車子不動,猛按3聲喇叭,鄭男回頭,看見張男正狠狠地瞪他,並比出中指手勢。

張男不耐等候,硬要騎車離去時,不慎擦撞鄭男車子後方保險桿導致烤漆磨損、脫落,鄭男正要下車察看車子受損情形,又聽到後車廂蓋被張男出拳猛烈重捶發出聲響,並出現明顯凹痕,他揚言要報警處理,張男卻不理會,騎車離去。

鄭男事後認為在大街上被張男公然比中指,造成他名譽受損,要求張男賠償精神慰撫金26萬元,另對張男求償車輛維修保養費與無法工作的損失等,共57萬元。

張男告訴法官,當時有按3聲喇叭催促鄭男,因為前方車輛倒車入庫後,鄭男仍不向前行駛,才會用食指指向前方提醒鄭男可以開車,但鄭男仍不為所動,他誤以為鄭男睡著了,因此在離開時,以手拍打車廂蓋提醒,不料鄭男旋即下車以三字經飆罵,揚言「你拍我車,我要報警」,他認為鄭男無理取鬧,所以騎車離去。

法官審理後認為,鄭男請求張男賠償小客車後車廂蓋及右後保險桿維修費用共3700元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則無理由,全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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