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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女友簽「性愛契約書」 違約賠2300萬

2015/10/06 08:00

觸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被訴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新北市楊姓男子擔心女友小芬(化名)另結新歡,誘騙簽署2張「性愛契約書」,並拍攝裸照要脅,要求不論何時何地都要滿足他的「需求」,若違反契約內容,必須賠償2300萬元「違約金」,因此觸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被起訴。

40歲楊男102年2月結識當年18歲的小芬,交往期間提出契約切結書,寫下小芬積欠他300萬元,合約有效期間不得與他以外之人有情感或肉體私密情事,同意不論何時何地都要滿足他需求,無條件配合履行夫妻義務。

合約又指出,小芬要為他生育2子,婚後未經楊男同意不得離婚,生完3年,合約自動失效,如違反上述事項即屬違約,須賠償300萬元。102年底,楊男在宜蘭縣礁溪鄉某汽車旅館拍攝小芬裸照,威脅她在契約書上簽名。

之後,楊男懷疑小芬移情別戀,另訂「協議書」,所載內容也相當荒謬,「小芬有不忠誠行為,致使楊男蒙受巨大精神損失,現已知錯,保證不再發生,簽訂日起履行同居義務不得異議,再與他人有曖昧,應賠償2000萬元」;今年3月在頭城鎮某停車場,以散布裸照為由,脅迫小芬簽名、按捺指紋為證。

3月中旬,小芬到台北市楊男住處想拿回裸照,2人又發生性行為,女方完事後翻臉,返回宜蘭報案,指控遭男方強制性交,爆出「性愛契約書」荒唐內幕,警方依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罪嫌移送法辦。

楊男偵查時承認拍攝小芬裸照,因質疑她與其他男人交往,才製作「契約切結書」、「協議書」,確保不再犯,再犯就賠錢,但只是寫寫沒有用處;檢方仍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將他起訴。

妨害性自主方面,小芬坦承2人有很多次性行為,次數已記不得了,但有幾次是男方硬上;檢方認為案發情節與一般性侵害不同,難以認定是強制性交,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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