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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林鄉長涉賄 被判當選無效

花蓮縣秀林鄉長李春風涉賄,被判當選無效。(資料照)

花蓮縣秀林鄉長李春風涉賄,被判當選無效。(資料照)

2015/09/03 08:00

李春風考慮上訴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國民黨籍花蓮縣秀林鄉長李春風,因涉嫌夥同樁腳向民眾買票要求支持,一月初被花蓮地檢署起訴並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判決李春風當選無效,全案還可以上訴。李春風得知結果後說,尊重司法,交由律師團研究上訴。

花蓮地檢署調查,李春風涉嫌在去年九月、十月間,夥同劉姓樁腳以五到六千元不等金額,向杜姓、林姓民眾要求支持鄉長選舉。經花蓮調查站、刑警大隊循線共同查獲,並查扣六千元現金。李春風否認行賄,向法官辯稱樁腳並非該陣營的支持者,疑遭陷害;但法官審理相關證據,認為樁腳與李春風陣營有關,因此依選罷法宣判李春風當選無效。

法官認為,當選無效之訴不以當選人受起訴或判刑為要件,也不以當選人親自賄選為限,只須當選人與實際為賄選買票人間,有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即可。被告李春風旗下競選團隊聯合幫李買票,李卻不知情,顯然有違常理,因此判決李春風當選無效,全案還可以上訴到二審。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不過目前因為選舉罷免法的漏洞,許多一審因案涉入賄選、遭判決當選無效的鄉鎮市長,在二審確定前,若評估官司不樂觀,可以自行宣佈請辭,依規定縣府要辦補選,只要補選投票日前,判決未確定,涉案被告都具有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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