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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捐3萬只給2萬 重判刑易科罰金9萬

2015/09/03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5歲蔡男因酒駕,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要他附帶向公益機關捐款3萬元,但他只捐了2萬元,後來輾轉被撤銷緩起訴,重新起訴被依簡易處刑3個月,他不服提起上訴,台中地院維持原判,認為被告如此不在乎,權利損失自己要負責。

判決書指出,103年3月27日蔡男在台中市清水區工地飲酒,上午8點多騎機車與他人自小客車發生擦撞,9點多進行酒測達0.21毫克,換算1個小時前酒精濃度達0.26毫克,將蔡男移送法辦。

但因未造成對方受傷,檢察官給予蔡男緩起訴,期間1年,要他附帶向台中犯保捐款3萬元,請他在4個月內完成捐款,不料他到同年8月31日仍未捐款,到同年10月1日才捐款2萬元。

而後地檢署書記官4次電話聯繫,希望他補繳緩起訴處分金,但都沒接電話,在今年元月撤銷其緩起訴,撤銷處分書也已寄達被告。

被告遭撤銷緩起訴,重新起訴聲請簡易處刑,沙鹿簡易庭判處3月徒刑,蔡嫌竟以該案已緩起訴處分,他也繳了2萬元為由上訴,顯然無理由,判決駁回。

此案易科罰金9萬元,蔡男必須繳納之外,去年所繳2萬元捐款也要不回來,自己的疏忽要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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