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類公共、營業場所 強制設資源回收桶
2015/07/31 08:00
與垃圾桶並列 違者最高罰6000元
〔記者蔡淑媛/台中報導〕台中市成為全國第一個強制公、私場所必須同時設置一般垃圾桶和資源回收桶,否則開罰的縣市,本月發布實施「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應設置資源回收桶設置辦法」,規定十七類場所應同時設置這兩種垃圾桶,違者最高可開罰六千元。
「台中市公共場所及營業場所應設置資源回收桶設置辦法」規範政府機關、學校、醫院、文教場所、公園綠地、風景區、汽機車加油站、金融機構、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等十七類場所,需設置資源回收桶,幾乎涵蓋所有公、私場所。
飯店、旅館與餐廳則未被納入強制設置資源回收桶的範圍,環保局表示,這是依據環保署規定販賣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的對象,未來如有需要,將考慮納入。
設置辦法也規範資源回收桶與一般垃圾桶距離需在十公尺內,總容積量不少於一百公升,也要清楚標示資源回收字樣及標誌,如有區分回收種類,文字與圖樣也應清楚標示,方便民眾隨手做好垃圾分類。
年底前勸導 明年依法執行
環保局表示,原本就有廢棄物管理法規範應設置資源回收桶,但無罰則,後來發現許多場所僅有垃圾桶卻無法資源回收,為落實垃圾分類,進一步制定辦法,頒布後立即實施。至今年底仍屬勸導期,加強輔導和稽查,明年將依法執行,一旦違規,會先開出警告單,三個月未改善,將依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開罰一千兩百元至六千元。
從今天起,環保局召開三場次法規宣導說明會,今天在環保局台中州廳辦公室、八月十四日在豐原陽明大樓、十九日於清水區公所。推動設置資源回收桶,從源頭落實垃圾分類、資源回收,達到垃圾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