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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無公開儀式 發達夫准休妻

2015/06/29 06:00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陳姓男子向法官提出,與杜姓妻子84年結婚後,於86年離婚,但為便於辦理未成年子女戶籍登記,兩人於89年4月簽立結婚證書,並於同年5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當時並未舉行公開儀式,第二次婚姻應屬無效。苗栗地院法官認為,依當時法令未舉辦公開儀式屬無效,准予離婚。

杜女表示,84年結婚後,因陳男外遇離婚,但一時心軟,選擇原諒,後來又懷有小孩,誕下一子後,兩人決定再辦理結婚。杜女並稱陳男竟於事業成功後提起離婚訴訟,希望駁回。

杜女並指出,第二次結婚是在台中市外埔區姑丈家,在姑丈、表哥、表嫂前表明願意再度結為夫妻,表哥並在結婚證書證人欄上簽名、蓋章。後來也在自宅宴客,主婚人是陳男雙親,由男方主辦,大約請了2、30桌,伴娘是陳男的表妹和杜女的同學,第二次婚宴參加的人有陳男雙親、親戚、家人、朋友等。可惜宴客照片因曝光,僅留下幾張被告大腹便便之照片留念。

但證人指出,兩人離婚是自己去辦,家人並不知此事,且89年也沒被邀請參加婚宴。陳男父親則指稱,他不知道兩人後來再結一次婚,第2次結婚他沒主婚,也沒有請客。

法官認為,陳男與杜女第二次雖有結婚真意,但是並未舉行足以表達兩造結為夫婦意義之定式儀式,使一般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兩造結婚,故兩人結婚登記應予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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