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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怨偶 結離各2次 中國女索賠敗訴

2015/05/31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陳姓男子與中國籍黎姓女子結婚4年離婚,卻又於離婚後8天再度結婚,第二次結婚僅約3、4個月,又鬧離婚,這對分分合合的怨偶去年底才由法院判准離婚,黎女卻提出民事訴訟,向陳男索求60萬元精神賠償。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黎女因婆婆指責而負氣離家,對婚姻失敗亦有過失,判決黎女敗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黎女透過婚姻仲介,2008年嫁給陳姓男子,居住苗栗縣,但結婚後屢因生活費等問題吵架,2012年6月27日協議離婚,卻又於同年7月4日結婚,但和諧相處時間至多僅3、4個月,黎女於2012年11月取得「在台長期居留證」後,就與夫家不再互動,並於2013年10月離家出走,雙方分居約1年後,於去年11月由法院判決離婚。

黎女離婚後再提訴訟,認為陳男必須為挫敗婚姻負責,賠償她60萬元的精神損失。

高分院指出,黎女對婚姻破裂,並不是沒有責任與過失,包括生活費、經濟支出等生活問題,黎女沒有理性溝通,進而語出傷害丈夫或夫家家人;另外,被婆婆指責後就離家出走,對丈夫傳簡訊請求返家也不聞問,對婚姻失敗亦有相當的過失責任,沒有理由索求60萬元的精神賠償,判決黎女敗訴,全案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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