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油路舖水泥/騎車摔傷 嘉市府判賠
2015/05/30 06:00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市黃姓豬肉販於102年4月騎機車在共和市場光彩街,不慎摔車受傷,他認為肇因於柏油路面遭改舖水泥地,市府應負公有道路管理缺失責任,向法院提告市府,要求國賠,法院採信車禍鑑定報告,認為柏油路面舖水泥,附著青苔,並有積水,人車易滑倒,市府路面管理不當有過失,黃某在機車踏板置放物品超寬也有過失,依過失相抵原則,判市府應賠黃某5萬558元。
黃某主張,他不慎摔傷,腰椎間盤移位,向市府請求國賠遭拒,因而向嘉義地院提告,要求合計33萬多元醫療費及無法工作損失等賠償金。市府指出,事發當天為下雨天,視距良好,黃某在共和市場賣豬肉,熟悉路面狀況,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事故發生,黃某事後並未全然無法工作,腰椎間盤移位與車禍無直接關連。
法官審酌後,認為黃某請求賠償金額以10萬1116元為適當,依民法過失相抵原則,判市府應賠一半5萬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