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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持妻訴離分廟產 非婚姻貢獻駁回

2015/05/19 08: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想跟小三走?宮廟留下來!

新竹縣某宮廟住持劉姓乩童跟小三生下2女,元配訴請離婚,並要求分得市價上千萬元的廟產;法官調查後發現,宮廟是信徒的捐獻,並非夫妻間對婚姻生活的貢獻,僅判准離婚,駁回妻子分配宮廟產權的請求。

劉妻說,丈夫是宮廟乩童,負責宮廟管理,68年結婚後育有1子2女,因玩六合彩欠下龐大債務,竟利用她接近郭姓男子,設計仙人跳勒索,事後反誣指郭男就是她的小王。

劉妻並指控丈夫在外與小三同居,陸續生下2女,還在公公喪禮上縱容小三以孝媳身分列席,她憤而訴請離婚,要求法官將宮廟產權依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均分,並應另賠償她560萬元。

劉男則說,81年間,妻子與郭姓道士多次通姦,他確實也與小三生兒育女,但在經濟上同時照顧到元配、家庭。他同意離婚,且早已依照妻子開出的離婚條件,將房地贈與移轉給跟元配所生2個女兒共有,事後妻子卻反悔、不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會鬧上法院。他同意離婚,以解除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

法官調查,兩人分居已久,已無婚姻本質可言,過失程度當屬離家在外、並與小三生下2個非婚生女兒的劉男較重。因此,元配訴請離婚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宮廟房地,劉男說是信徒捐獻給神明,不是乩童個人所有;經法官調查,確實是信仰虔誠信徒捐獻財產並遵從神明指示行事,站在法院的立場,無從以俗世間的法律條文規範。

宮廟建物與土地縱然登記於劉男名下,但既屬無償取得登記所有,即與夫妻間對於婚姻生活的貢獻無關,不能列入計算分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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