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無標誌害摔癱 判國賠1485萬
2015/05/08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原任職於迅宏公司的洪姓工程師,98年在新竹科學園區騎機車下班時,因科管局對於道路縮減未設警告標誌與標線或警示燈,致洪男撞上路邊緣石,終生下肢癱瘓,洪男訴請國賠,新竹地院判科管局應賠償1485萬元。
98年11月9日晚間7點多,洪男騎機車行經事發路段,因太暗措手不及,撞擊路邊緣石,造成胸椎第4到7節骨折、脊髓損傷,住院333天才出院,終生均需他人及輔助器材協助,大小便失禁嚴重影響社交,已無任何性生活可言,無法自然生育,縱有娶妻,也會使配偶「守活寡」,更造成家屬龐大精神負擔。
科管局反駁,聲稱洪男本身也有過失,且現場公共設施設置並無欠缺;法院認為,科管局鋪設人行步道妨礙車輛行駛,且未設置足夠照明及輔助標誌,是肇事主因,事發後科管局在撞擊點附近新增路燈1盞,等於證明照明有所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