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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市長被解僱 彰市清潔員獲判復職

彰化市長邱建富被員工嗆「不能連任,回去當廟公」,該名員工被解僱,員工提復職訴訟,獲勝訴。(資料照)

彰化市長邱建富被員工嗆「不能連任,回去當廟公」,該名員工被解僱,員工提復職訴訟,獲勝訴。(資料照)

2015/05/06 08:00

不滿要求參加競選總部成立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前彰化市公所清潔隊員工陳志忠不滿市長邱建富透過下屬,要求員工參加其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憤而在網路上砲轟邱建富縱容下屬「狐假虎威」,還呼籲大家不要讓邱建富連任成功,事後陳男遭市公所解僱,他向彰化地院提出告訴並要求復職,法官審理之後,認為陳男所言屬可受公評之事,逕行開除並不符比例原則,因而判處陳男勝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市長邱建富尋求連任,並在八月三十日成立競選總部,而成立前一天,清潔隊長告知陳志忠:「要不要去參加是個人自由!」但到了當晚十點,陳男又接到某同事電話,指稱若不到場參加,會被「點名作記號」。

隔天陳男沒有到場,並在臉書上貼文「媽的!彰化市是沒政府狀態嗎?要不要參加是個人自由,竟然任由下屬去恐嚇員工。」他還貼文說:「慘慘慘,無能的人和他底下狐假虎威的人能連任嗎?…讓市民用選票來讓他去當真正的廟公!」

市公所認為陳男公開污辱市長名譽,意圖使人不當選,已屬於勞基法中所謂「重大違紀事件」,因而予以解僱有理。陳男不滿遭解僱,即向彰化地院提起訴訟,請求回任原職。

法官認為開除 不符比例原則

法官審理後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市長競選總部成立是否動用行政資源?是可受公評之事,就算在臉書PO文,市公所應以口頭告誡或記過處分,而以解僱作為手段,並不符比例原則。法官指出,開除員工必須有相當的理由,陳男臉書貼文縱然有所不當,但市長無法提出其所造成的具體損害為何,判決原告陳志忠勝訴。

回聘或上訴 邱建富待收判決書

針對此一判決,彰化市長邱建富昨天表示,他絕未動員公所員工參加其競選總部成立大會,陳志忠用極具煽動性的文字來影響市長選情,足以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選,而員工用此方式抨擊市長,如不予以開除,以後他如何領導公所團隊?因而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回聘陳志忠或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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