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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槍殺保育動物 無關維生被訴

圖為部落常見土造長槍,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圖為部落常見土造長槍,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2015/03/31 08:00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南澳鄉高姓泰雅族研究所學生,持土造長槍獵捕保育類台灣長鬃山羊、山羌被查獲;檢察官認為,高姓青年沒有狩獵經驗,獵槍非他維持生活所需工具,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將他起訴。

新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持有自製獵槍,行政罰已予除罪化,藉此尊重原住民文化傳統,相關案件大多獲不起訴處分,此案泰雅族高姓青年是近幾年來少數遭起訴的案例。

起訴書指出,高姓青年(26歲)5年前獲父親贈與具殺傷力的土造長槍,去年12月下旬攜帶獵槍,偕同親友到南澳山區做舊部落田野調查,他用槍獵殺台灣長鬃山羊、山羌各1隻,並予以宰殺,運下山途中為警查獲,警方起出獵物、土造長槍、鋼珠、底火等證物,偵訊後把他移送法辦。

宜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偵查時,參酌最高法院99年度判決意旨,「若與原住民生活無涉,而非供為生活上需要之工具,甚且持供非法用途者,仍適用有關刑罰規定論罪科刑」;高姓青年指稱,他是泰雅族研究所學生,無狩獵經驗,持有槍枝也未經申請許可。

承辦檢察官認為,高姓青年雖有原住民身分,但持有獵槍不是維持生活所需的工具,與除罪化中楬櫫的「原住民文化傳統所形成之特殊習慣,專為其於生活中從事狩獵、祭典等活動使用」有所差別,不可一體適用,認定他觸法,全案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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