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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中毒遲送醫 老闆判賠265萬

2014/12/29 08:00

神經受損不良於行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縣黃姓男子受僱於壹興塑膠公司,做攪料處理,懷疑是因原料物資導致意識不清,一直拖到下班公司才送醫,如今神經受損,不良於行,黃某認為是職災,求償377萬元,但公司拒認職災肇禍,還說黃某吸強力膠惹禍上身,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判決壹興塑膠應賠償26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現年52歲黃姓男子,自2004年12月起即在塑膠公司擔任技術員,負責將回收塑膠壓板後換面,捲廢料時在旁隨時添加石灰與安定劑等工作,月薪2萬8900元。去年7月2日中午,他雖感到身體不舒服,但仍硬撐到下班,結果因走路不穩及出現幻覺,被送醫急救,最後並被轉入加護病房。

判決書說,黃某經醫治後仍有四肢無力、記憶中斷及平衡感失準等現象,必須每週回診。黃男為此向其公司提出職災補償377萬餘元。

鑑定為殘廢第一級

黃男經診斷為腎小管性酸中毒、有機物中毒、急性呼吸衰竭及中毒性腦病變,診治後仍有四肢無力、記憶中斷及行為舉止宛如兒童等症狀,後經鑑定為殘廢等級第一級,請領殘障手冊。

但塑膠公司委任律師庭訊表示,原告黃男的病症有可能是遺傳或吸食強力膠後車禍造成,而黃男負責的工作在之前也有人做了好幾年,都沒發生中毒的狀況,黃男的傷病並非因工作所致,其請求公司連帶賠償不合理。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公司未提供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供原告黃男從事拌料工作時使用,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的行為,而原告在102年7月8日約中午時分,工作時感覺不舒服,之後開始有意識不清、胡言亂語的情況,被告公司未將其送醫診治,仍讓其繼續工作,原告求償應予以准許,惟求償金額計算後應酌減為265萬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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