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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丁)警光會館發獎金 不當得利判返還

墾丁警光會館位於知名風景區,旅遊旺季時訂房格外搶手。(記者蔡宗憲攝)

墾丁警光會館位於知名風景區,旅遊旺季時訂房格外搶手。(記者蔡宗憲攝)

2014/12/19 08: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多位在職及退休的中、高階警官於八十七至九十四年期間,兼任墾丁警光會館管委會相關幹部,依會館管理辦法陸續領得數千至數十萬元不等由盈餘提撥的獎勵金,警政署認為依法無據要求繳回,有人主動退還,有人自認合法不需繳回,縣警局為此提出民事訴訟,屏東地院認定為不當得利,應歸還款項。

墾丁警光會館位於知名風景區,每年獲利超過二百萬元,是全國十多家警光會館中營收最好的一家,由恆春警分局就近管理,過去是由分局長兼任該會館管委會主委,並由管委會選派警職人員或僱用專人駐館服務,管委會幹部依八十七年訂下的相關管理辦法支配會館盈餘,除用於改善設備外,並得視獲利狀況領取三節慰問金或相關獎勵金。

不過,警政署認為警職人員領取會館盈餘於法無據,必須繳回,同時修改警光會館管理辦法,並納入預算機制,曾領取該款項的警職人員,金額從五千元至四十萬元不等,面對追討,有人選擇主動繳回,有人則認為該將勵金是依會館當時的管理規定合法領取,九十六年規定修改不應溯及繼往,故拒絕繳回;包括三線一星的前嘉義縣警局副局長丁傳居、楠梓分局長葉明潭等十多位曾參與墾丁會館管委會運作的中、高階警官,都被警政署列入追討名單。

法官認為墾丁會館管理須知草案中有關盈餘可做為相關獎勵金的部份,與當時警政廳的規定不符而遭到刪除,收入只能做為充實內部設備之用,故領取盈餘所分配的獎勵金實屬無據,亦無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問題,應繳回該款項;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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