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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受贈惹爭議 池和宮判還地

新竹縣新豐鄉池和宮被提告指稱無權占有土地,做為廁所及牌樓之用,新竹地院判廟方敗訴並應拆除還地。(記者王駿杰攝)

新竹縣新豐鄉池和宮被提告指稱無權占有土地,做為廁所及牌樓之用,新竹地院判廟方敗訴並應拆除還地。(記者王駿杰攝)

2014/12/04 08:00

〔記者蔡彰盛、王駿杰/新竹報導〕香火鼎盛的新竹縣新豐鄉池和宮,被徐姓民眾提告指稱無權占有土地,做為廁所及牌樓之用,新竹地院法官勘驗後認為廟方理虧,判廟方敗訴並應拆除還地。對此,池和宮昨天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徐男告訴法官,新豐鄉池和宮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占有使用,並在土地上興建廁所、牌樓,他請求廟方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給他及其他共有人。

當年部分未移轉 徐家人提告

廟方代表在訴訟中表示,池和宮最早於西元一七七七年間興建完成,一八二一年間由徐男先祖提供土地及信眾捐獻,進行第一次修建,並將土地所有權陸續移轉登記給廟方,然因部分土地上建有徐家祖墳,未能遷移,故始終無法移轉登記至廟方名下。

但這兩筆土地所有權人均已同意廟方使用祖墳以外土地,廟方才會分別在民國六十八年、八十二年在土地上興建廁所、內牆、牌樓。

廟方說,土地所有權人每年均前往祖墳掃墓,均未曾提出異議或要求拆除。

法官則認為,徐家先祖既無償贈與廟方廣達五千六百多平方公尺土地,自無法要求徐家後代子孫以目視判斷越界事實,廟方不能認為徐家後代子孫歷年掃墓,一定知道廟方越界建置,且無異議即表同意。

再者,廟方興建的廁所為一磚造一樓平房,比起後方廟內佔地一百六十五坪的高級廁所而言,顯得設備簡單、材質老舊,顯然已非信徒主要使用處所,因此徐家訴請拆除還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廟方︰已建廁所牌樓 均拆除

池和宮昨天獲悉法院判決結果,回應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強調先前已向徐男提出出租、購買等方式都遭拒絕,現在也只能將該處廁所、牌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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