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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上前女友〉60萬和解性侵 獲緩刑…不付錢

2014/10/26 08:00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左姓男子性侵前女友,案經檢方起訴,被法院判刑2年,法官認為他沒前科,還有未滿1歲幼女須撫養,並與前女友以60萬元和解,宣告緩刑5年,左男事後卻分文未付,還夜闖前女友住處,前女友憤而請求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法官裁准,原本可不用服刑的左男,恐將吃牢飯。

分文未付 再闖女方住處

法官調查,民國102年4月25日晚間,左男想與前女友重修舊好,多次打電話給她,女方不堪其擾,隔天凌晨3點多將手機關機、拔掉住處市話線路,左男持鑰匙開門進入,要求前女友一起外出被拒,強行抱起當時已就寢只穿內褲的前女友,不顧家中外傭出言阻止,開車將她載回住處毆打後性侵得逞。

前女友利用左男上廁所的機會,以LINE向現任男友求助,才被救出,報警將左男查獲送辦。

左男被檢方起訴後,法官考量他無前科,女兒不滿1歲,給他自新機會,判刑2年但宣告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應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當時左男也答應以60萬元和解,承諾按月支付3萬3000元,檢察官以通知書告知左男,如未履行這些要求,將被撤銷緩刑。

撤銷緩刑 將吃牢飯

未料左男獲緩刑後,卻分文未付給前女友,還夜闖她的住處,前女友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讓左男坐牢付出代價。

檢察官依法聲請,認為左男獲緩刑的條件是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金,若未清償則不應享有緩刑,何況又夜闖被害人住處,顯見犯後毫無悔意,未珍惜緩刑機會。法官認為宣告緩刑難以收到預期效果,確實有執行刑罰的必要,裁定撤銷左男的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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