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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停罰單一次來10張 車主傻眼

新北市一名車主一口氣收到10張違規停車紅單,抱怨為何不逐次通知,憤而向裁決處提出申訴。(裁決處提供)

新北市一名車主一口氣收到10張違規停車紅單,抱怨為何不逐次通知,憤而向裁決處提出申訴。(裁決處提供)

2014/10/24 08:00

警方:同時檢舉 依法開罰

〔記者郭顏慧/新北報導〕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日前接獲一名車主申訴,一口氣收到十張違規停車紅單,抱怨怎不逐次通知?裁決處解釋,此為民眾舉發案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前民眾在三個月內持十張照片檢舉,警方也只能依法開立十張罰單,今年八月修正後,縮短告發有效期須在七天內,避免舉發成為報復手段。

交通事件裁決處違規申訴課長鄭水木表示,車主今年五月把機車停放在板橋某巷弄的紅線內,多日未移動,想不到八月初竟一口氣收到十張違規停車罰單,總計罰款六千元,讓他當場傻眼。

車主申訴指出,他原本在板橋上班,到台北市上班後比較少騎機車,不曉得自己違規,想不到卻一次收到十張罰單,實在很傻眼,第一次違規停車就應該要通知,不懂為何要等到十次才一起寄,根本是在搶錢。

檢舉違規期限 三個月改為七天

鄭水木說,根據原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交通違規案件檢舉期從違規開始起算,三個月內告發都可以成立,過去有少數民眾會收集三個月的違規事項再一次舉發,引發議論,因此今年八月十五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有效期縮短為七天,希望減少民眾一次收到大量罰單情形,弭平民怨。

鄭水木說,此申訴案檢舉者三天拍了十張照片,相隔一個多月向警方告發,因其違規時間點在修法前,且違規事實明確,警方依法開罰並無不當,罰單無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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