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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少女遭撿屍?下體赤裸性侵案不起訴

2014/10/21 08:00

〔記者蔡彰盛、黃美珠/新竹報導〕13歲少女遭撿屍?新竹縣13歲少女今年元旦與朋友跨年時喝醉,遭扛回劉男住處,事後發現下體赤裸遭性侵,怒告劉男,然而檢方發現,少女當時可能還與其他男子共處一室,也可能遭對方撿屍趁機性侵,「不一定是劉男幹的」,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全案予以不起訴處分。

警方調查,新竹縣劉姓男子(22歲)明知少女只有13歲,竟於今年元旦在住處發生關係,警方4月接獲報案,依刑法姦淫幼女罪嫌移送檢方偵辦。

劉男向檢方喊冤,聲稱當時和少女以及其他朋友一起跨年,之後去一所國中旁的超商聊天,結束後就回到父親的住處,沒有跟少女發生關係。

少女說,跨年當晚朋友離開後,她跟劉男一起回家,當時她已經喝醉了,只知道劉男一直拉她衣服,其他都不記得,隔天早上醒來時,才發現下體赤裸,她問劉男是怎麼一回事,劉男回答說「就那個」,她就明白是什麼意思了。

然而少女在檢方偵查時又說,當時她跟劉男以及1名劉男的男性朋友一起到劉男家,雖然她記得有跟劉男一起睡,但其他事情已經不知道了。

少女也說,因為時間太久,已經忘光了,忘記身上衣服有沒有被脫掉。

檢方認為,少女對於有無跟劉男發生關係一事,在偵查中又改稱忘記了,加上劉男矢口否認,所以難以憑藉少女有瑕疵的指控,就認定有性侵嫌疑,因此全案予以不起訴處分。

警方表示,少女是在今年4月,才透過家暴專線向警方報案,採集檢體的時間已過,警方呼籲女性,如果受到侵害,應該保存證據並驗傷,不要急著沖洗,有些微物證據甚至在1個星期內都還能採集得到。

刑法第227條的姦淫幼女罪規定,對於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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