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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頭份鎮擺攤違停佔車格 民怨要求取締

頭份鎮中華路等市區內的停車格,時常有民眾以攤車、機車及雜物違規佔用。(記者鄭鴻達攝)

頭份鎮中華路等市區內的停車格,時常有民眾以攤車、機車及雜物違規佔用。(記者鄭鴻達攝)

2014/09/30 06:00

〔記者鄭鴻達/苗栗報導〕本報之前披露頭份、竹南地區違停普遍及停車空間不足,而停車格除不敷使用外,也常見住戶或業者以各式車輛、廣告車甚至雜物「佔格為王」,引發民怨要求取締,還給守法者停車空間。

警方表示,若佔用車輛有車牌,且外觀明顯鏽蝕、不堪使用,經聯絡車主及公告七天無人認領,將視廢棄物處理。

警方指出,停車格內若有汽車不依規定位置、方式或車種停放,可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開罰,若行為人在場以桌椅等物品佔用車格,則可用第八十二條告發,若是有外觀明顯不堪使用的有牌車輛長佔,警方會在車輛明顯處貼通知單,並連絡車主,七天後若無人認領,將被視為廢棄物,並通知清潔隊清運。

頭份鎮長徐定禎說,水溝蓋以外範圍包含停車格為公有區域,若有違規佔用成為路霸,公所會要求當事人退回私人區域,若不改善將請清潔隊、工務課偕同警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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