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停車卡索賠500 消費者投訴百元和解
消保官:違反契約互惠平等原則
〔記者何玉華、張安蕎、郭顏慧/新北報導〕高姓市民日前在土城摩天京華社區地下停車場停車,離場前發現停車票卡遺失,被索賠工本費五百元,他認為不合理向消保官投訴,經過協商,業者同意以消費者認定的合理費用收取一百元,達成和解。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陳世欽表示,票卡是計時的工具,就算要收取工本費,應該合理計算卡片成本及行政作業成本,若業者要求收取高額賠償,顯然違反契約互惠平等原則,應屬無效。
業者:入口處有公告 意在警惕
業者在協商時表示,票卡遺失須付工本費五百元,在停車場入口處有公告,票卡背面也有清楚說明,消費者進場停車就表示同意這項約定,何況公司每年都要花錢購置新票卡更換,因此消費者遺失票卡,收取工本費合理。
高先生表示,他願意負責,但一張普通的票卡要賠償五百元並不合理;並舉例捷運站票卡遺失只要押金一百元,兩年內尋獲繳回票卡還可退還押金。雙方經消保官協商後,業者同意以消費者認定的一百元賠償,當場退還四百元。
停車場管理員張嘉修指出,由於遺失票卡的人非常多,訂定五百元的價格一部分是警惕作用,一部分是包含詢價及人事成本,且該票卡的感應磁條經過專門技術印刷,並非一般停車場使用的黏貼式磁條,成本不低。
張嘉修說,停車場取票機及票卡上頭,都有明確告知民眾若遺失或損壞票卡,須加收五百元工本費,若失主找回遺失票卡,憑收據三天內都可辦理全額退費。
交通局:公停原則不超過百元
新北市交通局主任秘書吳國濟表示,一般停車票卡材質大多是塑膠或紙類,另有圓形代幣,其製作成本約六十元至一百元左右,以新北轄內公有停車場來說,和業者簽訂營運契約時會規範票卡遺失向消費者索賠金額上限,原則上不超過一百元就不算違約,至於停車費可調閱影像了解入場停車時段,依實際停車時間計價,不得加收。
吳國濟說,至於民間停車場則不在規範範圍內,因其定位屬於「消費行為」,但民間停車場業者多半會參考公有停車場訂定的標準,不至於高出太多,民眾如有發現不合理賠償價格,除向消保官陳情,也可向交通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