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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亮點「不亮」 縣府判賠197萬

2014/08/23 06:0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政府在兩年前推動「原住民部落亮點計畫」,把台灣原住民族文化館標租給廠商,但雙方發生合約爭議,縣府並在八月間終止契約,廠商不堪受損向法院提告求償三百六十三萬元,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判縣府應賠一百九十七萬元。

縣府原住民行政處長林國柱說,縣府將會上訴繼續爭取合理的判決結果。縣府向法院主張,租約僅為原民館房屋租賃契約,縣府提供場地,廠商則給付租金,而有關活動場地開館營業時間是承租人的義務;且廠商把預期的攤位租金收入,也算入損失金額內,但未來攤位招商情形是否順利屬於未知,不能算入實際損失。

廠商則向法院主張,一百年間響應縣長號召推行的部落亮點計畫,以五十六萬多元標租原民館部落亮點推廣活動房地標租案,負責館舍攤位分租及行銷廣告,但原訂四月底開館及劇場表演、藝文活動及產業推廣等措施,無一如期進行,甚至連攤位設置(木座、隔間、遮陽棚)、營業用電等基礎設施均未能如期完工。

廠商指出,為執行計畫聘用四名專職人員,著手規劃設計行銷攤位,並進行廣告、行銷、招商等具體業務,詎料縣府始終未能順利開館營業,並在八月間片面終止契約,原先投入各項人力、財產,竟換來血本無歸的損害,因此向縣府請求分租零售攤位租金損失、員工薪資、辦公室租金、行銷費用支出等合計三百多萬元。

花蓮地院民事庭法官審理後認為,縣府原計畫在原民館進行定目劇場的藝文表演展演,但之後並沒有順利演出,也就是契約並沒有被完整的實現,構成不完全給付,原告自得請求損害賠償,參酌原告所損失的內容,被告應賠償二百五十四萬元,扣除未依約給付的租金,縣府應賠償原告一百九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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