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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投寄標單 前郵務員遭求償千萬

2014/08/21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曾任職屏東郵局的胡姓郵務稽查員,為協助世越公司標得台電工程,竟隱匿長旺公司2億5600萬元最低價投標單,中華郵政公司為此賠償近千萬元彌補長旺公司損失,中華郵政轉而向胡男求償該筆賠款金,法官判胡男應賠償中華郵政公司損失。

世越與長旺公司於民國88年間均有意競標台電土建及機電工程,世越公司林姓、王姓及李姓人員為了讓公司順利得標,與時任屏東郵局郵務稽查員的胡男串通,從中攔截長旺公司郵寄的標單,胡男竟違背職務將標單交給林男等人隱匿,導致投標金額2億5600萬元最低價的長旺公司無法得標,由次低價的世越公司得標。

長旺公司不甘權益受損,向中華郵政公司提告求償,胡男則被移送法辦,92年依隱匿投寄郵件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台灣高等法院於98年判處中華郵政應賠償長旺公司利益損失600萬元,連同利息共954萬6920元確定,中華郵政去年11月支付該筆賠償金,同時向胡男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胡男認為隱匿郵件行為發生於民國88年,依民法197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期限為10年,原告於102年提出侵權之訴,早過了請求權時效,求償應屬無據。

但法官認為,案發當時胡男與中華郵政具有雇傭關係,非一般侵權損害求償行為,依民法227條之2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應負損害責任適用民法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原告求償期限並未逾期,胡男應賠償中華郵政公司954萬6920元,全案還可上訴。

曾與胡男同事過的屏東郵局人員昨天得知該判決後,認為郵務人員都應該引以為戒,莫因貪圖眼前小利,換來終身難以洗刷的污點,中華郵政公司經此事件後也全面加強郵件配送流程督考,防此隱匿投標單案件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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