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舉證誰破壞電表 台電控告竊電判無罪
〔記者張聰秋/彰化報導〕住彰化市的歐姓男子,因為住家電費驟降電表出現異常,被台電咬定涉嫌竊電,移送法辦,歐男認為台電栽贓,打了一年多官司,法官後來認定歐男住家電表是遭到外力破壞,且歐男也沒有改造電表的能力,同時台電又舉證不出何人破壞電表,判歐男無罪。
歐男說,這一年多來,他不清不白背負著要打竊盜刑事官司的壓力,還要面對社區鄰居異樣眼光,他的小孩甚至被同學嘲笑「你的爸爸是小偷」,如今官司已還他清白,台電仍不聞不問,他希望不要再有第二個受害者,盼台電改善稽查異常電費的作業流程,處理爭議性的電表時應該經過公正的第三單位鑑定原因,不是稽查人員說了就算。
歐男說,二○一二年十月接到台電電費單,發現當期電費突然從原本二千三百多元減少到只剩七百多元,他直覺有異,主動打電話向台電說明收到異常電費的帳單,不料,當天下午台電即派稽查人員和警方到他住家大樓稽查電表,發現他的住家電表內部齒輪軸卡住,電表度數歸零,表明指他竊電行為明顯,當場開出條件要他選擇,承認竊電同時賠償竊電費用,不然上法院解決。
歐男說,沒有竊電,要他承認竊電,還要賠償,太欺負人了,他不接受台電開出承認竊電並賠償的條件,台電即由警方以竊電嫌疑犯將他移送法辦。歐男同時質疑,台電和警方為了搶竊電的績效獎金,查到電表異常即見獵心喜,沒有查明原因,就咬定是民眾竊電,草率移送法辦。
法官把爭議電表送請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鑑定故障原因,檢驗結果發現電表外觀檢定合格的印證(台電俗稱的「封印」)沒有受到人為破壞,沒有新的壓痕,也就是說,電表外殼沒有被撬開再偽裝封回,且法官認為,歐男沒有改造電表的能力,住家電表之所以歸零異常,乃因電表內部計量器的齒輪軸彎曲卡住,導致電表的計量功能失能,台電卻提不出何人破壞電表的證據,法官因而判歐男無罪,而歐男則反控台電誣告,台電也獲不起訴處分。
對此,台電彰化區營業處副處長洪龍良指出,該案是台電處理異常電表案件中比較特殊的個案,當初稽查人員發現歐男住家電表外層「封印」有鬆動的跡象,且電表內部的齒輪軸彎曲,就台電的認定,沒有工具是無法讓齒輪軸彎曲,稽查人員才會認定有竊電之嫌,並移送法辦。
洪龍良強調,台電是為了釐清齒輪軸彎曲的原因,沒有故意栽贓,更沒有為了績效獎金才把案件移送法辦。
當初陪同稽查人員到場查察的是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該大隊刑事組長劉松義澄清指出,警方查察竊電沒有績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