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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控陳振盛誹謗 判無罪

2014/04/19 06:00

〔記者張文川、吳為恭/綜合報導〕前立法委員陳振盛,去年在政論節目中質疑彰化縣政府在二林污水處理廠招標案時,恐嚇、威逼、刁難有意投標的廠商,「池裡發現有樹葉就扣一萬元」,彰化縣政府自訴控告陳振盛侮辱公署、加重誹謗罪,台北地院認定陳振盛所言並非完全無據,判陳無罪。可上訴。

法院:陳所言並非完全無據

彰化縣府昨獲悉判決後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將等收到判決書之後,再研擬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二林污水廠是由營建署專案補助發包興建,由某優良廠商得標並試營運三年,期滿後交給彰化縣政府接手。

彰縣府指控,陳振盛去年一月在三立電視「前進新台灣」直播的政論節目中說,彰縣府恐嚇營建署的原得標廠商不准投標,使得原廠商卻步,結果縣府採用最有利標,使另一家廠商以比原廠商高一倍的價格得標,且「縣府屬意廠商的得標金額,與預算書所列的金額一模一樣,難道這不該查一查嗎?」

陳又說彰縣府在三年試營運期間,檢查污水廠時「極盡刁難之能事,動不動就扣錢,發現有樹葉在上面,就扣一萬元」。彰縣府認為陳所言不實,毀損縣府威信,自訴控陳。

台北地院審理調查,陳振盛發言前有與被刁難的廠商負責人見面詳談,廠商與縣府也曾在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過,只是廠商事先不知陳會在電視上說此案,法院調閱標案紀錄,證實確採最有利標,接棒廠商經兩次減價後,以低於底價一百八十元的精準價差得標,價格也確實比三年前多一倍。

合議庭因此認定,陳的言論內容並非完全無據,不是惡意杜撰,沒有誹謗故意,且公共工程招標過程屬可受公評之事,彰縣府所舉證據也無法證明陳貶損縣府尊嚴,因此判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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