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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違規拖吊車 警察小隊長判刑

2014/04/18 06:0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前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第二分隊小隊長陳劍龍,99年10月間,負責拖吊違規車輛,放行兩部友人遭拖吊違規小客車,免於繳納違規罰款900元、車輛移置費800元、保管費100元,本案一審依隱匿文書罪判6月,緩刑2年,昨台中高分院二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2年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應支付公庫5萬元,此案仍可上訴。

據悉,此案二審改變法條,一審法官原本是以偽造文書罪隱匿公文書判6月徒刑,緩刑2年,二審改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2次,合併判處2年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由於法條改為貪污治罪條例,會影響到他申請復職資格。

判決書指出,前台中市警局交通分隊小隊長陳劍龍,99年10月19日下午3、4時,涉嫌接受關說,私自將蔡、潘兩商界人士的違規車輛陸續放行,兩車已被拖吊至文心拖吊場,卻私下銷毀違規通知單,也未鍵入電腦檔案,讓違規人免於繳納罰單及拖吊費、保管費等,每部車1800元,直接讓當事人將違規車輛開走。

此案因為被民眾看見而檢舉,蔡、潘兩人都是台中市商界人士,在警界交遊廣泛,座車被拖吊,打電話給「高層」,時任交通分隊小隊長的陳劍龍,直接將違規通知單銷毀、隱匿,觸犯圖利罪。同案被告張永吉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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