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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罰則

2009/08/20 06:00

●經警察執行交通稽查、臨檢發現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酒駕因而肇事致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扣車),且需繳清罰鍰、移置費及保管費後,才能領回車輛。

●酒駕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超過15天不繳罰鍰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犯者,除按前面規定處罰外,加重處罰,罰鍰一律處最高額新台幣6萬元以上,並吊銷駕駛執照。

●拒絕接受稽查者,警方可以依法經兩次書面警告程序後,強制實施稽查,除按前面規定處罰外,罰鍰一律處最高額新台幣6萬元以上,並吊銷駕駛執照。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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