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道路坑人 騎士摔成重傷 二林公所判賠198萬元

2008/12/10 06:00

〔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縣二林鎮一名青少年騎機車突遇路面坑洞,現場又無警示設施,摔成重傷,因而向負責路面管理的二林鎮公所請求國賠,彰化地院9日審理終結,判決公所須賠償騎士198萬元。

鑑定工作能力退化23%

判決書指出,陳姓騎士於95年6月11日零時許騎機車沿二林鎮仁愛路行駛至忠孝街口時,因該路段坑洞未經填補而摔倒,造成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多次前往彰化基督教醫院進行顱骨修補手術,經鑑定工作能力退化23%。

當事人認為,該路段坑洞未及時修補,路燈因跳電熄滅,現場也沒有豎立警告標誌提醒路人,公所有管理上的缺失,於是向彰化地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公所應賠償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合計272萬餘元。

被告二林鎮公所表示,該路段早已派人填實,只因當時連日豪雨沖刷路面致產生坑洞,這屬於天災,不是管理疏失。

法官認為公所應負8成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公所所述係卸責之詞,該車禍與公所未及時修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害人所受身體損害,公所應負起國賠責任,惟被害人為無照駕駛,又手持飲料騎車,也有疏失。

法官最後判定雙方分攤的肇事責任分別為騎士2成,公所8成,核算公所應賠償騎士198萬多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地方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