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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買賣人口、奴役罪

2008/06/29 06:00

林碧雲、周鍾得2人經營護膚店,對於越南等外籍配偶進行性剝削,被依販運人口移送,觸犯刑法296條使人為奴隸罪及296之1「買賣人口罪」,前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依美國國務院定義之人口販賣,指對他人施以奴役、強迫勞動或服務、或移除器官等剝削他人之行為,而施以強暴、脅迫、誘拐、詐騙、欺騙、權勢虐待等不法方式控制他人,都已屬犯罪行為,我國則在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至第25條等均設有處罰規定。簡單的說,使人居於不法實力支配之下,失去其普通人格應有之自由,而居於奴隸般之不自由地位,或是買賣、質押人口,及媒介、收受、藏匿前述被害人,我刑法皆有嚴厲之處罰規定。(記者林國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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