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槍申請資格、程序
2007/08/08 06:00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2支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滿20歲者。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申請程序:
一、填寫「槍砲彈藥購置使用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經內政部許可後,始得購置。
二、取得許可文件後,持文件向有登記核准販賣魚槍之商家購買,並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7日內,填寫「槍砲彈藥刀械報請查驗核發證照申請書」,連同魚槍送交戶籍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轉送警察局辦理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
三、槍砲彈藥之查驗給照,每2年為一期,第一年1月1日開始。執照限用2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
(資料來源:新竹市警察局網站,記者林嘉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