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太重或宣導不足 各界爭論
2018/10/14 06:00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就服法防制歧視條款重罰,「小店與企業」一體適用,是否有討論修法餘地,各界看法不一。
立法委員王定宇認為,就服法應該保障所有求職者權益,但在違規罰款上對一般小吃店及有規模的企業,應有修法討論空間,拉大罰鍰額度距離,例如下修一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或是增訂「警示條款」,對於輕微初犯情形給予改善機會,未改善者才重罰,較符合一般民情。
立委陳亭妃則表示,法令訂定主要是大綱主體,再如何修法都很難修到細微,重點在於地方政府的行政裁量過於弱化,如果是大企業明顯故意當然應罰,但如果顯然可判斷年輕媽媽非故意,要求她妥適改善即可,法令是否增加彈性可以再討論。
律師曾平杉表示,就服法立意很好,發揮政府威信,糾正職場歧視情況,但在執行上可以有彈性,對於不可以有年齡、性別的限定,一般百姓可能知識訊息接受度低,但若是有組織的企業違規就很不應該,罰款確有討論空間。
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王宏琪表示,大公司較不會違規,反而這種只是「顧溫飽」的小吃飲料店或麵攤容易誤觸法令,面對情有可憫的實例,又不能不罰款,真的讓人於心不忍,另一例連鎖餐飲店限徵女店員遭罰十萬元就還說得過去。
南市產業工會秘書長黃育德則強調,「不是罰款問題,而是宣導問題」,若沒有明確重罰,如何發揮遏止效用?以前的罰則訂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修法後才改為三十萬以上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鍰,況且現在徵人廣告利用網路社群或臉書平台很多,最常見違規就是限定年齡、性別,政府應該加強宣導,貫徹執行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