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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Google路線上班車禍 仍算職災

2018/08/22 06:00

申請醫療給付遭拒 勞工提行政訴訟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縣的劉姓女子在台中市朝富路上一間火鍋店上班,從大墩路租屋處騎車出門上班時發生車禍,事後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但勞保局認為車禍地點方向為其往公司反方向,不符上班日常路徑,也比Google建議路線多一分鐘、遠六百公尺,因而拒絕給付,劉女提起行政訴訟,彰化地院審理之後,法官認為上班路線不能依據Google的建議路線來論斷,而應依據個人習慣,判劉女勝訴。

判決書指出,劉女在前年五月間騎機車南下大墩路與向上路口時,與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左側髖部挫傷、頭皮損傷,她申請職災醫療給付遭拒,申請審議遭駁回,訴願也失敗,只好提行政訴訟。劉女指出,自己不是台中人,不熟通往公司路況,友人建議安全路線,先往南騎到大墩七街右轉接河南路、朝富路,就能避免車潮到公司,此路線較為簡單,因此作為日常上班路徑。

勞保局認為不符合上班日常路徑

不過勞保局認為,劉女公司地點在東北方,卻先朝西南方向行駛,不符合「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規定,並提出Google建議行駛路線圖為依據,應先從住處左轉往北前往,時間僅八至十分鐘,路途約三.六公里,比劉女提出上班路途四.二公里,時間十至十一分鐘還要快。

法官︰應從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

法官審酌,Google建議路線較短,但須穿越至對向車道,反而危險,劉女主張路徑交通順暢時也僅需十分鐘,與Google建議路線相差無幾,並指出依「傷病審查準則」,地理位置相對關係雖應納入考量,但仍應從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非「唯一」、「絕對」標準,尤其無要求勞工需以最短路徑前往就業場所的道理。

最後法官採信劉女說法,認定是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符合職業傷害規定,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劉女可獲職災醫療給付,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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