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逆轉》收賄80萬 獅子鄉長無罪變判7.5年
〔記者陳彥廷/屏東報導〕屏東縣本屆已有多名鄉鎮市長因涉案遭停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獅子鄉長孔朝因涉弊案曾遭羈押,去年八月屏東地院一審判決孔朝無罪,高分院二審卻出現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孔朝遭處七年半徒刑、褫奪公權五年重刑,縣政府上週五指派前鄉代主席伍慶隆代理鄉長一職。
檢方調查時連任獅子鄉長的孔朝在九九年到一○四年間,與當時鄉公所代理財經課長盧學賢及技士黃春山勾結工程包商圍標,孔透過盧、黃擔任「白手套」向包商索取工程回扣,檢方認定孔朝收賄金額超過二千六百七十萬元,盧學賢收賄三百三十六萬多元,黃春山收賄四百六十二萬多元,皆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等罪起訴,多名涉案包商坦承行賄獲緩起訴。
一審認為證據不足判無罪
法院審理期間,盧、黃除坦承部份犯行並分別交付二百七十一萬元及二百二十八萬元不法所得,但孔朝從頭至尾矢口否認犯行,去年七月盧學賢疑因涉案壓力太大,在家仰藥輕生,去年八月屏東地方法院認為孔朝涉貪證據不足判無罪,黃春山則判刑四年八個月,褫奪公權四年,兩人不服再提上訴。
本月一日二審判決出現翻轉,高分院撤銷孔朝一審無罪判決,認為孔朝觸犯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半,褫奪公權五年,沒收犯罪所得八十萬元,黃春山刑責則維持原判。
二審認定有直接介入跡證
據判決指出,盧學賢曾以「插花插在前面」等語指導柯姓包商先向孔朝行賄圖工程得標,柯交付現金予盧後,盧再將八十萬元置於茶葉禮盒轉交孔朝,豈料拿錢的承諾不算數,後該工程由陳姓包商得標,柯遂赴鄉公所找孔朝理論,經協調後孔朝指示陳姓包商兩度支付卅萬、五十萬元予柯,其中五十萬元竟於車城鄉公所大門前的路邊交付,法官則認定過程中孔朝有直接介入跡證。
孔朝依法停職 伍慶隆代理
從無罪到重判,全案仍可上訴,但因二審判決有罪,縣政府依法停止孔朝的鄉長職務,上週五派前獅子鄉代會主席伍慶隆代理鄉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