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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黃文玲有藍營金主 段宜康二審無罪

立委段宜康被控違反選罷法案,一審判段四月徒刑,高院今改判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立委段宜康被控違反選罷法案,一審判段四月徒刑,高院今改判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2017/02/10 06:00

高等法院認定段事先求證

〔記者張聰秋、楊國文、邱燕玲/綜合報導〕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被控三年前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黃文玲不滿提告,檢方將段起訴,一審依選罷法的「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判段四月、褫奪公權一年,高等法院依黃的親友等證人證詞,認定段事先求證過該傳聞說法,無傳播不實的誹謗故意,昨改判段無罪。黃文玲對此發表聲明稿指出,對判決結果深感遺憾,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一○三年十一月九合一選舉期間,段宜康透過臉書表示,黃文玲和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共用同一位金主蕭景田。黃文玲認為段宜康的言論,已貶抑其人格評價,黃堅稱,絕對與蕭景田、林滄敏無關,也沒任何金錢往來關係,帳目可公布,根本沒這件事,段所為將影響彰化縣長的選舉,有意意圖使她不當選之嫌,向台北地檢署控告段宜康。

段宜康否認有傳播不實言論,或意圖使黃文玲不當選情事,指稱有查證過多位證人,且此事屬可受公評的事,但檢方仍將段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段宜康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十二萬元,褫奪公權一年。

黃文玲深感遺憾決提上訴

黃文玲在聲明稿中指出,段宜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突在二審法院臨時拼湊證人,依辦案經驗法則,偵查中及原審未舉證等第二審始臨時舉證的證言,顯有藉不實證言企圖卸罪,無可信度,而且片面證詞又與意圖使人不當選及「共用金主」絕無因果關係的證言,令人費解。

黃文玲強調,被告段宜康經常藉立委特權侵害人格權成性,今不獨不知侮改,還硬拗到底,而法院又縱容被告犯罪行為,讓她深感遺憾。

段宜康則在臉書淡淡回應說「大概可以多爭取一些協助推動婚姻平權、年金改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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