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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客不來 女導遊拒付扶養費

林姓女導遊以中客不來,被迫休無薪假等理由,拒付孩子的扶養費。(情境照/法新社)

林姓女導遊以中客不來,被迫休無薪假等理由,拒付孩子的扶養費。(情境照/法新社)

2016/12/24 06:00

未婚生子 男方認領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女導遊與羅男未婚生子,孩子由羅男認領,羅男控訴林女有錢付車貸,卻沒錢養小孩,要求林女每月分攤8000元扶養費,但林女卻以中客不來,被迫休無薪假等理由,表示無力負擔扶養費,法官認為林女具工作能力也有收入,無法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判林女每月應支付5700元,可抗告。

羅男向法官表示,他和林女未婚育有1歲大兒子,自從去年6月由他辦理認領後,林女就開始疏遠他和孩子,偶爾來看孩子,就只帶了幾包尿布和幾罐奶粉,林女有錢買車付車貸,卻沒錢幫他養孩子,他只要求林女每月負擔8000元,林女卻不聞不問。

被控有錢付車貸

林女向法官解釋,她和前夫還有一個3歲半的孩子要養,她的工作是負責接中國遊客團,因中客最近都沒有來台灣,她被迫休無薪假,每個月還要付1萬4千元汽車貸款,實無多餘能力支應羅男,況且羅男當初曾說過不會向她要扶養費。

仍有收入 判須支付

法官認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林女及羅男對孩子都有扶養義務,不因監護權誰屬而受影響,在宅配公司上班的羅男,去年收入和林女差不多,羅男只須扶養一名幼子,林女還得負擔與前夫所生子女扶養費,衡量全案,林女每月應支付5700元與羅男所生子女至成年,另支付先前積欠的3萬7620元給羅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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