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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位賺很大 私下轉賣猖獗

公有市場攤位申請人,有的會以轉租當起二房東賺取價差,有的則收取高額轉讓金,兜售攤位。圖片與新聞內容無關。(記者葉冠妤攝)

公有市場攤位申請人,有的會以轉租當起二房東賺取價差,有的則收取高額轉讓金,兜售攤位。圖片與新聞內容無關。(記者葉冠妤攝)

2016/10/24 06:00

轉手價碼35萬到100萬

〔記者葉冠妤/新北報導〕新北市四十一座公有市場、三千多個攤位,視市場及攤位條件,每個攤位需月繳八五○至五五○○元不等租金,每四年簽訂一次租約,一直以來,市場處嚴禁攤位轉租、轉售,但不少「萬年」攤位長期霸佔名額,等著賣好價格,據了解,轉手價碼從卅五萬到一百萬都有,堪稱一門好生意。

記者實地走訪市場,一名不願具名的攤商表示,自己花了約卅五萬,從一名八十多歲老婦人那裡「買」下市場攤位,攤商強調,自己的攤位位於市場角落,卅多萬已算是低價位,市場入口門面攤位,甚至一口氣喊價到一百萬。

攤商︰轉賣、轉租是常態

該名攤商指出,攤位「轉賣」、「轉租」在各市場皆是常態,不少人長期佔著,月繳幾千塊「養」攤,等談到好價格再私下「轉賣」或「轉租」出去,從中撈價差。

議員痛批市場處 不該縱容

議員賴秋媚表示,公有市場管理者是市場處,怎可任由攤商私下轉賣、轉租,以公家資源賺取私利,痛批市場處不該默許、縱容。

新北市市場處副處長何國誠說明,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年滿廿歲、設籍當地縣市的民眾,都可以申請攤位,再因市場所在地區及攤位樓層等因素,每月繳八五○至五五○○元不等租金,但必須由申請人自行經營,不得任意轉租或分租。

市場處︰轉換不得涉及金錢交易

何國誠進一步解釋,攤位租約滿兩年、未滿四年情況下,承租攤商若想提前解約,可向市場處申請「轉讓」,但轉讓雙方須透過市場處經辦手續,雙方不能有對價關係,換言之,轉換攤商不得涉及金錢交易,僅是承租人合約轉換而已。

他坦言,原則上攤商若不損及市場公共安全,幾乎可無限期續約,不少攤商因而視攤位為世代承襲的自家財產,因此若攤商想脫手攤位,常理所當然認為有販售、轉租權利,加上不少熱門市場攤位流動率等於零,一位難求,新攤商若想進駐,只好私下買攤位,才有做生意的機會。

何國誠表示,市場處今年已加強稽查,若查獲攤商當起二房東,擅自將攤位出租給血親以外的人擺攤,會要求限期改善,今年截至目前查獲五百多攤位違法轉租,已改善三百多攤,但私下收取金額、轉賣攤位的狀況,目前則相對無進展。

多數老攤商視攤位為個人私有財產,再加上公有市場攤位一位難求,因此公有市場攤位轉租或收取金額轉讓的怪象叢生。(記者葉冠妤攝)

多數老攤商視攤位為個人私有財產,再加上公有市場攤位一位難求,因此公有市場攤位轉租或收取金額轉讓的怪象叢生。(記者葉冠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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