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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人行道 警開7違停罰單判無效

2016/09/26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彭姓男子在國有土地的空地上停車,警方認定違停在人行道上,連開7張罰單;彭男不服,認為那並非法律規定「供行人行走的道路」,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詢問警方、鎮公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營建署全不知,最後苗栗縣府才認了現場並非供行人行走之道路,新竹地院法官據此判決撤銷7張罰單。

彭男表示,他的小客車從去年8月底起至去年9月17日止,在苗栗縣竹南鎮路旁空地,被苗栗縣警局竹南分局警員依「在人行道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規定,連續開立7張紅單告發,並遭苗栗監理站各裁處罰鍰900元,合計6300元。

彭男不服,表示現場環境無法供一般民眾辨識為禁止停車處所,警方引用處罰條例有瑕疵,處分顯有錯誤,請求撤銷處分。

法官調查,彭男車輛所停放的土地為國有,現由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管理,並由該局於開發竹南園區景觀工程時一併施作的「人行步道」,經苗栗縣竹南鎮公所表示其主要功能係「供行人通行之用」。

然而,所謂「人行步道」或「供行人通行之用」,仍應看是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而定。

新竹地院去函苗栗縣警局竹南分局、苗栗縣竹南鎮公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內政部營建署等機關,結果均回覆「無法判別」。

最後,苗栗監理站函詢主管機關苗栗縣政府後,縣府才表示現場地點屬道路路權範圍外,可見現場顯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人行道,即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因此,法官認為警方與監理站裁處彭男罰鍰900元,即屬有誤,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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