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山難國賠看登山安全》訂自治條例 恐事權不一
記者劉濱銓、謝介裕/專題報導
南投縣政府制定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盼藉此規範山友、降低山難、遏止濫用搜救資源,惟台灣山域峰巒綿延,條例僅針對從南投入山,若從外地進入根本無法管,加上入山入園申請管制權責都屬中央單位,投保登山綜合險人數下限也未解套,不僅凸顯台灣登山管理「事權不一」沉痾,也暴露適法範圍缺陷,如何在入山階段落實管理,防堵冒險登山,是政府更應設法解決的問題。
區域管理 峰巒綿延難規範
南投縣登山自治條例全數十七條,條例制定之初,即與率先推出登山自治條例的台中市政府研議,讓兩縣、市規範、罰則能一致,其精神與內容也都雷同,盼以「區域治理」概念規範山域活動。
只是全國僅二縣市投入,對照台灣峰峰相連的山域現況,所謂「區域」聯合,充其量也只是「地方」條例而已。
雖該條例對於南投山域活動有管轄權,但若山友從外地入山,卻在南投發生事故,抑或從南投進入「爬黑山」,面臨危險時再取巧前往外地山域求援,是否將比照開罰或從嚴認定,恐有待釐清。
管制權責 中央單位未下放
另外,條例中規定進入管制山域都應投保登山綜合險,但以現行未達五人無法投保的情況下,相關法令又顯得相互牴觸,未來送交中央審核,金管會勢必得設法解套。
尤其,現階段不論入山或入園,申請管制權分屬營建署、警政署、林務局等中央單位,該條例無法從源頭管理,正如縣長林明溱所言,條例是要凸顯登山管理「事權不一」的老問題。
入山管理 全國適用待制定
玉管處認為,條例對違規者須自付搜救費用,可望對不負責任的山友達到警惕作用;南投縣消防局則說,開罰、索賠並非立法本意,而是管理的手段,最終仍盼民眾能建立正確登山觀念與避險意識。
綜觀而言,登山自治條例並非萬靈丹且有其侷限,中央政府是否應拿出魄力,制定全國適用的管理辦法,而非地方政府為求自保而制定條例,最終流於各自為政的亂象,重要的是如何落實入山管理,確實檢核裝備、資格,以及技能操作,才有助減少山難,避免浪費社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