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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虛報助理費 花蓮縣議員判12年

花蓮縣議員王燕美涉嫌虛報助理薪資、謊報活動費用遭法院判刑12年。(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縣議員王燕美涉嫌虛報助理薪資、謊報活動費用遭法院判刑12年。(記者王錦義攝)

2016/08/09 08:0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無黨籍花蓮縣議員王燕美涉嫌虛報助理薪資、謊報活動費用,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合計4罪,判處應執行1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王燕美喊冤,強調將上訴到底。

王燕美喊冤 將上訴

王燕美說,不可能貪污那些錢,所有經費都用於活動及工作人員身上,沒有任何錢進入自己口袋,「稍微有知識的法官都不會做出如此判決!」會上訴到底,捍衛清白。

檢警調查,王燕美曾任第14、16、17屆縣議員,涉嫌在民國97到102年間,以不實助理人員支領清冊,向縣議會報支全額助理人員薪資補助款每月8萬元,實際上僅支付其聘用助理人員每月約1萬多元到3萬元不等薪資,其餘超額補助款則挪為己用。

另外,王燕美在101年又以「王燕美基金會」名義,向花蓮縣府提出舉行「101年老人槌球運動」計畫,但實際上沒舉辦賽事,卻以活動照片及不實的計畫書,向花蓮縣府詐領補助款3萬元。

法官認為,被告身為花蓮縣議員,有著地方民意代表身分,罔顧選民所託,不僅未善用制度賦予縣議員的權利來幫助民間社團,反將應用在民間社團費用,挪為己用,有違選民託付,4罪判處應執行1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不法所得98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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