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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器具含塑膠材質 明年起須標示

保溫瓶內若有塑膠材質,未來都要明確標示。(記者吳亮儀攝)

保溫瓶內若有塑膠材質,未來都要明確標示。(記者吳亮儀攝)

2016/04/20 06:00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塑膠製的食品容器遇高溫恐溶出塑化劑等有害物質,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明年起,和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的器具、容器或包裝都要標示材質名稱、耐熱溫度等資訊,包括瓶蓋內緣有塑膠材質的不鏽鋼瓶等,違者最重可罰三百萬元。

食藥署科長林蘭砡說,新規定預計明年七月上路,以往只有水杯、碗盤和碟子等才需要,未來幾乎所有使用塑膠材質的食器都須強制標示,以不鏽鋼保溫杯、玻璃微波盒、奶瓶、餐盒為大宗。

林蘭砡說,杯蓋、微波盒蓋多半有塑膠材質包覆且會接觸到食物,但因過去未強制規定,廠商不一定會標示,民眾恐吃進有毒物質或使用方式錯誤,才決定擴大強制標示品項範圍。

新制實施後,明年七月前製造的食器,可依目前規定標示即可,不需下架改標;若違規,可處三萬到三百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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