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活動未投保 最高罰15萬
2016/01/31 06:00
〔記者黃立翔/台北報導〕交通部近期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十二條附表八草案,增訂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標準,帶客進行水域遊憩活動,必須為遊客投保足額責任險、傷害險,租用、駕駛水上摩托車應先經安全教育、潛水教練應攜帶防水衛星定位功能之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泛舟前遊客也須先接受安全教育,不然將罰三萬到五萬元。
觀光局表示,上述裁罰標準攸關民眾權益,將公告後送法規會審酌,希望能在夏季前實施,確實保障戲水民眾權益。
觀光局技術組解釋,台灣四面環海,泛舟、潛水等水域遊憩意外頻傳,因應去年二月發展觀光條例修法,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管理機關發布的安全限制,將予處罰。
例如,活動超過一千人且持續兩小時以上,未保責任險可罰十萬元,未足額投保可罰六萬元;若舉辦千人以上、延續兩小時以上水上活動,同時都未投保責任、傷害險,超過一千人、持續兩小時以上的大型活動可罰十五萬元,未足額投保可罰十二萬元。
另外,出租或帶客騎水上摩托車,若未事先進行安全教育,可罰三萬元並禁止其活動。潛水教練帶客應攜帶有衛星定位功能的防水手機,帶客泛舟也須攜帶有救援或通報功能的無線通訊器材,違者可罰三萬元並禁止其活動。此外,泛舟未進行事前安全教育,可罰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