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挖水下文資 最高可罰千萬
2015/11/25 06:00
為落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精神,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未來在台灣內水、領海內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時,除私有外國船舶、航空器外,均屬國有。
對意圖竊取、毀損水下資產,或明知屬水下資產未經核准予以發掘,將處以5年以下徒刑,或併科2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邱文彥在法案三讀後表示,未來希望籌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機構,並建立水下博物館,使台灣展現保護人類資產的亮麗成果。(記者蘇芳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