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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鑑賞期 生鮮、App、DVD恐不適用

未來通訊交易中,部分商品將不可列入7天鑑賞期之列,其中可能包括生鮮、易腐壞食品、App以及DVD等影音商品。(資料照)

未來通訊交易中,部分商品將不可列入7天鑑賞期之列,其中可能包括生鮮、易腐壞食品、App以及DVD等影音商品。(資料照)

2015/06/03 06:00

〔記者陳伃軒/台北報導〕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通訊交易中,部分商品將不可列入七天鑑賞期之列,並授權行政院訂定適用的特殊產品,生鮮食品、易腐敗食品、App、DVD等影音商品都可能入列。

政院將明定不適用產品

按照現行法,民眾透過網路、電視頻道等管道購買的產品,可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退回,且不必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台北市政府二○一一年據此要求蘋果、Google兩業者修改服務條款,確認消費者七日內退費的權利。Google認為不合常情,一度關閉Android Market(Google Play)對台灣地區的付費軟體服務。

提案立委江惠貞在提案說明指出,歐盟、美、日等國,對於特殊性質的產品,例如易隨金融市場波動、易毀壞、具時效性等商品,均有明確規範,以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者權益,導致業者經營成本過高。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並由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內容,生鮮食品、易腐敗食品、App、DVD等影音商品均可能入列。

針對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所訂立的定型化契約,為落實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擬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且主管機關之後可隨時派人查核。

定型化契約訂立前,應在卅日以內的合理時間,供消費者審閱條款內容,且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否則契約無效。若企業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且屆期不改正者,處三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若再不改正,則可再罰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定型化契約發生爭議,新法也傾向由企業經營者負擔舉證責任。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放寬消費者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的條件,將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年分從三年下修至兩年,並拿掉社員人數五百人以及登記財產總額一千萬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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