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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水區新開發案 須使用再生水

2015/05/29 06:00

〔記者鍾麗華、蔡穎/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草案,強制在高風險缺水地區新增投資案、開發案或變更開發行為,必須一定比例使用再生水,否則可以處罰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再生水」是指廢水、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可再利用的水源。草案規定,再生水不得供作直接食用及食品業、藥品業的用水,如意圖營利,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十萬以上、五百萬以下罰金。

水利署指出,由於目前再生水水價每度約十八元至卅元不等,比自來水價每度十二元高出許多,因此草案規定,未來用水千度以上的大戶開徵耗水費,如使用再生水就可免徵,鼓勵使用再生水。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為免工業與農業、民生爭水,工業區用水,短期目標為零增自來水,中長期則完全以再生水為目標。

水利署表示,台灣每天光生活污水就產生二百八十萬到三百萬噸,目前經濟部與內政部正在推動再生水廠示範計畫,預計五年後把再生水使用量提高到每天廿八萬噸。

水利署評估,若以二○三一年為目標年,整個西部地區除了台北、彰化、雲林和南投,幾乎都會產生供水缺口,因此再生水使用量也會逐年提升到每天一百卅二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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