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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逾半年未補休 可要求給錢

2014/10/21 06:00

〔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勞動部研擬縮短工時,為力拚相關修法草案可順利在年底前出爐,勞動部昨天再邀集學者專家座談,會中初步達成共識,針對正常上班日的加班時數,若勞工六個月內都未用到補休,可要求雇主改發加班費,避免權益受損;修法若上路,粗估約六百七十萬人可受惠。

每月加班上限鬆綁 最多60小時

為研擬縮短工時並做好相關配套,勞動部草案修法朝「縮短正常工時、拉長加班工時」方向討論。目前研擬將每月加班(延長)工時上限鬆綁到五十四到六十小時,正常工時可望由雙週八十四小時下調為單週四十小時或雙週八十小時。

昨天會議另有共識,現行正常上班日的加班時數,若勞工未在六個月內補休完畢,原本的假就會被吃掉。勞動部研擬修法,若勞工在六個月內未用到補休,可要求雇主改發加班費,避免權益受損;但並不適用於例假日、國定假日的加班補休。

縮工時又提高加班上限 勞團批倒退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表示,現在有加班狀況卻無法補休的情形,最常發生在醫護人員身上,因醫護人員工時長,可累積休假,但最後常遇到人手不足而不能休假,補假因此被吃掉;若勞動部未來朝此方向修法,應該透過出勤紀錄掌握正常上班日的加班情形,確實掌握應補休的時數。

勞陣︰國定假日加班 應比照辦理

孫友聯也認為,一法不應有二套標準,應將所有的加班情形都考量進去,建議例休或國定假日的加班也可比照辦理。

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行長朱維立質疑延長加班時數構想,他認為,縮短工時不應有配套,今天說要縮短工時但卻又同時提高延長工時上限,這樣子是倒退修法。

沒有勞工會希望加班,希望加班都是因為本薪太低,一旦加班,本來勞工就應有選擇補休或是加薪的自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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