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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混油案 高振利判12年定讞

2014/07/25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大統長基食品公司混油案,一審彰化地院依詐欺等罪,判其負責人高振利十六年徒刑、大統長基罰金五千萬元;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認為,高振利犯後承認混油事實,盡力與盤商和解,態度尚屬良好,昨改判十二年徒刑,大統罰金減為三千八百萬元,全案確定。

罰金減為三千八百萬

羈押在台北看守所的高振利,昨未出庭聆判,未來入監後,高先前的羈押期可折抵刑期。委任律師羅秉成昨表示,法院量刑雖減輕,但與其他財產犯罪如證券交易法刑度相較仍偏重,且高振利所為應屬「虛偽標記罪」,而非刑度較重的「詐欺罪」,法律適用恐有爭議,不排除提出非常上訴或再審之訴。

同案被告大統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員工周昆明,法院一審認為兩人為求生計,聽從指示犯案,動機尚可諒解,且因配合調查,判刑兩年十月,其中應執行一年部分得易科罰金,緩刑五年;二審昨也減輕兩人刑度,改判兩年三月徒刑,其中九月可易科罰金,緩刑五年。

此外,大統公司將混油賣給台糖、福懋油脂等公司,因兩公司提出求償,智財法院昨判高振利等三人賠償台糖六百六十一萬餘元、福懋三千八百三十餘萬元;此部分可上訴。至於消費者向大統提出三億餘元的團體訴訟,目前尚在彰化地院審理。

判決書指出,自九十六年起,高振利等人在純橄欖油、橄欖調合油、葡萄籽油、花生調合油、紅花籽油、胡麻油、苦茶油及辣椒油共八項油品中,摻入較廉價的葵花油、大豆油、棉籽油;甚至在橄欖油等油品中,添加有致癌風險的「銅葉綠素」調色混充,不法所得二十億七千餘萬元(未扣除成本)。

高振利於法院審理時承認混油事實,爭執所犯為虛偽標記罪,而非詐欺罪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中的摻偽、假冒罪。合議庭認定他觸犯詐欺、虛偽標記罪並違反食管法,從重以詐欺罪論處,考量高振利犯後已盡力與多數盤商達成和解、審理時部分認罪,態度尚屬良好,且有給付員工資遣費、退休金,有誠意解決問題,遂降低刑度。

至於大統的不法所得,合議庭考量大統還需面對消費者和廠商求償,以及員工資遣費等問題,未予以沒收;此外,衛生福利部當初裁罰十八億五千萬元,大統不服提起訴願,衛福部認為大統案已進入司法訴訟,基於一罪不兩罰原則,日前已決定撤銷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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