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人命不如神豬?消基會批消保法51條瀕死

2014/04/18 06:00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上路二十年的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明訂,因企業經營者過失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但消基會昨指出,許多法官卻自行限縮法條所指的「過失」,變成僅針對「重大過失」,造成諸多人命價值竟不如義民廟神豬、懲罰性賠償金條文陷入瀕死的荒謬判例!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質疑,民俗活動中,一千五百台斤以上的神豬都可賣到超過三百萬的好價錢,但法院判賠一條人命價值卻僅一百至三百萬。反觀二○○三年曾發生一名兩歲美國男童,食用蒟蒻果凍噎死,美國法院判業者應賠十七億元,在死亡事件訟訴上,台灣法院判賠金多屬偏低。

法官自行限縮法條所指「過失」

消基會董事陳智義則指,曾發生一家銀行出租保管箱,行員竊取其內財物,同一法院兩法官,竟作出銀行「需給付」及「不需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截然不同判決,原因就在前者認為既有過失就該賠,後者則認為「重大過失」才須賠。

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強調,消保法第五十一條立法目的,是業者只要有過失就該理賠,就算以「重大過失」來論,與「故意」差不多,消保法第五十一條也另有明訂,企業經營者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則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希望未來法院能作出統一見解,維護消費者最大權益。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生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