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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實、時間地點 都曾出錯

2008/06/04 06:00

〔記者黃敦硯、黃建華、劉榮/綜合報導〕全國警察一年約開出千萬張以上的交通違規罰單,不少民眾接到罰單,看到內容傻眼,包括違規事實、引用法條、時間、地點,甚至當事人的姓名,都可能會有謬誤之處,不免對員警開罰單的粗心大意抱怨不已。

「騎機車未繫安全帶」、「汽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這些內容荒謬的烏龍罰單,當民眾收到罰單時,恐怕臉上都會浮出三條線。最經典的烏龍罰單莫過於「看到紅燈還直直行」,因為員警一時想不出闖紅燈的「闖」字要怎麼寫,就以看到紅燈還直直行代替闖。此外,「應到案日期」也常出錯,像有民眾曾收到應到案日期為「九月三十四日」的罰單。

員警無論是照相逕行舉發或是當場攔停告發,在填寫車牌資料時也可能出錯,其中最容易發生錯誤的包括「6、8、9、0」,或英文「I、J」不分、「C、O、D」寫錯,甚至「P、R」也很容易搞混。

高市交通大隊長汪忠榮則表示,近年國內員警的素質普遍提高,幾乎沒聽過比較嚴重的開錯罰單案例,一般較常見的,不外乎員警逕行舉發時筆誤,眼花記錯車號或引用法條錯誤,要不然,就是罰單到案日期填錯。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表示,民眾申訴交通罰單時,應該針對遭裁罰不服的事實詳加描述,能附上佐證資料者,也會增加成功機率,例如路口號誌、標識設置的狀況圖或照片,或舉發程序明顯有瑕疵,民眾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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