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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總無權管轄 Uber億元罰單判免罰

法新社

法新社

2019/05/10 06:00

〔記者溫于德、鄭瑋奇/台北報導〕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Uber(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四件總計一億元罰鍰,並勒令停業,Uber不服,提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Uber公司登記在台北市,交通部公路總局無權管轄,應由台北市府公路主管機關做成處分才合法,判決撤銷原處分,意即Uber勝訴免罰,仍可上訴。

交通部公路總局昨日表示,法院有不同見解,公總尊重,後續等正式收到裁決書後,會提起上訴。

登記在台北市 應由北市府處分

判決指出,交通部公路總局依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Uber在二○一七年間透過網路招募司機,藉由Uber App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乘客得以使用信用卡付費,Uber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認為,Uber未經申請並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以載攬乘客收取報酬,已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就三件台北市載客、一件台中市載客,開罰四次,每次二五○○萬罰鍰,總計一億元,並勒令停業。

拒繳罰鍰的Uber提行政訴訟主張,公司經營模式為App網路平台,經營模式與呼叫小黃App、PChome、Yahoo拍賣等網路平台業者相似,否認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是科技平台,且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可知,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做成,並非公路總局。

公總:違規經營 會提起上訴

公總表示,會把訴訟程序走完,若最高法院仍抱持相同見解,定讞後會將這些裁處案移交各直轄市政府開罰,Uber違規經營客運業是確定之事。

Uber公司表示,Uber重返台灣市場後,致力於履行承諾,遵循納管、納保、納稅原則,並以Uber科技平台,協助合作租賃業、計程車業者加速數位轉型。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表達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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