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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會認定浩鼎案兩違失 翁啟惠被記申誡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被公懲會判記申誡。(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被公懲會判記申誡。(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9/04/04 06:00

〔記者吳政峰、簡惠茹/台北報導〕監察院調查浩鼎案,認定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有八項違失,發動彈劾並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但公懲會僅認兩項違失成立,昨判記申誡,全案確定。

目前人在美國的翁啟惠回應,這樣的判定對他來說是相當大的誤解。他解釋,擔任中研院長期間,許多技轉案件都是在副院長層級就處理完畢,他不會經手這些技轉案。此外,這些股票都是他的成年子女所有,他沒有必要揭露利益,且無論是台灣法規或美國法規,他都沒有權力公開成年子女的財產,他回台後會再仔細理解狀況,提出相關說明。

公懲會指出,翁啟惠於二○○六年十月十九日到二○一六年五月十日間擔任中研院院長,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己身與關係人的財產,但在二○一二年申報財產時,卻未誠實申報以浩鼎股東鄭秀珍名義所擁有的浩鼎公司股票五二九張,顯有違失。

其次,翁啟惠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三五二九張浩鼎股票,為該公司大股東,但在二○一六年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的專屬授權契約時,身為授權案創作人的翁啟惠,卻未依法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情事,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亦屬有重大違失。

綜上,公懲會依「公務員懲戒法」判處最輕的「申誡」。

其他6項違失均不成立

至於監察院認定的其他六項違失,包括同意收受浩鼎公司一五○股技術股、低價認購三千張浩鼎股票、委託浩鼎董事長張念慈買股票、解盲新藥時發表評論又謊稱未買浩鼎股票等,公懲會綜合評擬後判定均不成立。

刑事部分,士林地檢署原依貪污罪起訴翁,因士林地院去年底判決無罪,士檢也決定不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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